为了长远遏制私人会所侵占公园内的公共资源,《北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近日出台, 据了解,这是北京首次为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,“办法”明确,禁止占用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,以租赁、承包、转让、出借、抵押、买断、合资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。“办法”还提出,公园内餐饮、展示、游憩等服务性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,除安全需要外,禁止设立“游人止步”“禁止入内”等不当牌示。
据介绍,该“办法”主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、市政府开展的“会所中的歪风”专项整治要求而制定,适用于全市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、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,大约涉及300余家。
本“办法”将于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。
■释疑
1公园里哪些区域禁设私人会所?
“占用公园内亭、台、楼、阁、廊、榭等公共资源开展封闭经营,是绝对禁止的。”市园林绿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。值得注意的是,不仅是亭、台、楼、阁、廊、榭这类公园里带有明显游憩性质的建筑设施不得封闭经营,公园的管理用房也禁止出租、出借,开展经营行为。这意味着私人会所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里将无立足之地。
2什么样的场所被定义为私人会所?
“办法”对私人会所给予了明确的界定:是指改变公园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、休闲、健身、美容、娱乐、住宿、接待等场所,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、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、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。
3对公园内其他类经营场所有何要求?
“办法”还提出,公园经营性服务项目,应当坚持公益性及为大众服务的宗旨,原则上以公园自营为主,确需引进的经营服务项目,经依法批准,并根据财政管理规定,其管理方收益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,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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